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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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“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”备案工作的通知

作者: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:2020年01月09日 15:18浏览次数:

各部门,各学院:

 

   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教技厅〔2019〕3号)的工作要求,现就做好我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:

 

    1.全校所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,未完成备案的,自2020年2月1日起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。

 

    2.“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”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。提供者备案是厂家备案,厂家按照“全国统一标准、各省分头实施、单位属地备案”的原则开展,厂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通知并完成备案,使用者备案由各部门于1月12日前报送信息中心邮箱:3170017@jju.edu.cn,由信息中心统一备案,要求备案信息真实准确。以后如有变动请及时至信息中心更新备案,确保数据的准确性。对于没有及时开展备案工作的学校,省教育厅将采用公开通报、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。

 

    3.什么是教育App?

 

    教育App以教职工、学生、家长为主要用户,以教育、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,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、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。

 

    (1)不是针对教育系统开发,但被教育系统广泛应用的不是:微信、学习强国。特例:教育钉钉,是为教育进行了个性化开发的,算教育App。

 

    (2)继续教育的App也算教育App,如尚德。但社会考试类的不算,如驾照、公务员。区分标准看亮点:一是是否有学历教育,二是职能部门是否指导或管理。

 

    (3)通用类的工具不算,如有道词典(虽然也来备案了);但专用类的工具算,如有道少儿词典。

 

    4.什么是提供者,什么是使用者,什么是自研自用?

 

    (1)提供者,简单理解,就是拥有者。拥有者有两种,一是开发者,即自主开发。二是购买者,即买了软件,或直接用,或经过升级改造后用。

 

    (2)使用者,顾名思义,就是用户。

 

    (3)自研自用,即自己开发,自己使用,不对本单位外人员开放使用的App。自研自用的App一般不登录应用商店,是管理的盲区。自研自用的教育App不用重复进行提供者备案,在使用者备案时补充提供提供者的信息。按照使用者逻辑进行管理,即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进行指导、管理。

 

    PS:学校通过对成熟产品的个性化定制开发,并进行属地化部署,亦属于自研自用范围。如未本地部署,通过云端提供服务,则是使用者。

 

    5.使用者备案的范围:

 

    (1)高校自主开发或实行个性化开发的,无论是OA、财务、人事,全都算。

 

    (2)选用第三方的,与教学行为、管理行为、服务行为挂钩的,都算,如教务、学生管理、饭卡充值、洗澡。OA、财务、人事的不算。

 

    (3)上级要求使用的,教育业务相关的算。其他的不算,如学习强国,不算。

 

    (4)小程序、服务号、公众号都是需要治理的范围,但现阶段无需备案。

 

    6.为便于工作开展,相互交流,九江学院使用九江学院网安群,各部门还未入群的请加入QQ群472319756。如有疑问请联系信息中心公共服务部曹老师:8314436。

 

 

 

信息技术中心

2020年1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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